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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车辆受损应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4-06-06 05:43:48 责编:小OO
文档


该法律规定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时的责任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法律分析

如果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打碎玻璃如何维权

如果不能查明是哪一家丢的东西,可以把一栋楼的局面全部都告上法庭,连坐赔偿,这个在我们国家是有先例的。根据相关法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如果楼上住户向楼下扔出的垃圾给行人或车辆造成伤害的,即使没有人愿意承认,也需要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高空坠物导致损伤怎样举证

(一)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了受害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拓展延伸

标题:高空坠物责任归属问题

高空坠物是指在高处作业或建筑物内,发生物体坠落的现象。这种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需要明确责任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未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固定在地面上的;(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能够证明有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情形的,致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致害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有不可抗力情形的,致害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还规定,如果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致害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能够证明有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情形的,致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致害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有不可抗力情形的,致害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致害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高空坠物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更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如果不能查明是哪一家丢的东西,可以把一栋楼的局面全部都告上法庭,连带赔偿。此外,如果楼上住户向楼下扔出的垃圾给行人或车辆造成伤害的,即使没有人愿意承认,也需要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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