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受害人被诈骗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不给的处理方法,同时解释了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赔偿金不给的情况,可以向申请执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实施诈骗行为、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分析
一、受害人被诈骗可否民事诉讼
诈骗案不可以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不给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不给原告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人民一般会采取扣押、冻结、查封当事人财产等措施来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财产抵扣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三、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一言蔽之,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骗财骗钱。但需要知道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
2、诈骗罪在客观上,已经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目的都为了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例如张三谎称有一批木材待售,并通过一系列欺骗手段,使李四相信并支付了“货款”,就可以认为张三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有诈骗的犯罪事实。
3、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通常来说,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实施诈骗骗取了钱财的,都能构成诈骗罪。
4、行为人是故意诈骗,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如A出售二手车给B,称车辆去年已检查没问题,但B事后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一般都不能认为A构成诈骗罪。A与B的纠纷,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在诈骗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被告拒绝支付赔偿金,原告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实施诈骗行为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有类似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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