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和集体土地的继承有关。
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继承。农民户口迁出农村后,非承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无法继承。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即使户口迁出也能继承。《》第十条规定,除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土地使用权是合法财产,可按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中传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得非法转让。
户口的类型与特点:
1、农业户口:指在农村地区登记的户口,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联;农业户口持有者通常享有耕种集体土地的权利;
2、非农业户口:又称城镇户口,指在城镇地区登记的户口;非农业户口持有者通常不具备耕种集体土地的权利;
3、蓝印户口:是指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但未能获得城市户籍的一种过渡性户口;
4、集体户口:是指某些单位或组织集体登记的户口,如学校、工厂等,与个人居住地无直接关联;
5、暂住户口:是指人员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居住一段时间,需要办理的临时户口。
6、居住证:是指非户籍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办理的证明,用以证明其在该地合法居住的身份。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遵循《》第十条规定的前提下,作为合法财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其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跨越户口迁移的进行继承,而非承包土地使用权则受到户口迁出农村的,且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允许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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