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交税的公司情况如下: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
1. 获得省级、部委、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国家规定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10. 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公司税务的基本概念:
1、公司税务指的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事项,包括税收的申报、缴纳、优惠的申请等;
2、税务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司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
3、公司需缴纳的税种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4、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不同,公司需根据所在地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5、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综上所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涵盖了获得官方奖金、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国家补贴、各类福利和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相关费用、退休金及相关补助、外交人员所得、国际公约规定免税所得以及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等多项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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