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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医保缴费基数的情况说明
2024-06-07 12:40:3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生病,是人人不可避免的,是不可控制的。为了解决国民看病就医困难的问题,我国大力推行医疗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员缴纳医疗保险,鼓励城乡居民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么算
1、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5、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
1、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2、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停交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可以补缴。按照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因故中断工作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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