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主要包括以下科目:
1、应交: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2、应交所得税:所得税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按照企业所得利润的一定比例交纳;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向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缴纳的税款,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4、应交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向教育事业发展基金缴纳的税款,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5、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向当地教育基金缴纳的税款,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6、应交印花税:印花税是指企业在签订各种合同、票据等文件时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按照合同、票据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通过应交税费的科目进行确认:
1、相关税费已经发生:企业应当在相应的税费已经发生之后,及时确认应交税费的科目。例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应交的科目;
2、税费金额已经明确:企业应当在税费金额已经明确之后,及时确认应交税费的科目。例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企业应当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金额,并确认应交的科目;
3、税费计算方式已经清楚:企业应当清楚各项税费的计算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例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交的金额,并确认应交的科目;
4、税费缴纳期限已经到达: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国家缴纳各项税费,并在缴纳后及时确认应交税费的科目。例如,在应交的科目确认之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款项,并及时确认已交的科目。
综上所述,以上条件并非全部,具体应交税费的科目确认条件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