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电子的区别如下:
1、管理方式不同:全电无需纳税人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办理票种核定、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电子则需申领税控设备、票种核定,申请增版增量;
2、交付手段不同:全电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双方税务数字账户,简化交付入账流程;电子开具后需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版式文件,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电子的应用场景:
1、在线购物时,商家提供电子作为购物凭证;
2、企业间交易,通过电子方式开具和接收,便于财务管理;
3、水电缴费,公共事业单位提供电子作为缴费证明;
4、交通出行,如航空、铁路等提供电子作为乘坐凭证。
综上所述,电子与电子主要在管理方式和交付手段上存在差异,前者实现了无需纳税人申领专用设备和领用的自动化管理,以及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的电文形式简化了流程;而后者则需要申领税控设备、票种核定和手动交付版式文件,增加了归集和入账的操作步骤。
【法律依据】:
《网络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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