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诈骗未遂的标准以及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诈骗未遂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诈骗的行为,但由于某些非本人意愿的原因,并没有成功诈骗到钱财。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情节严重的应定罪并依法处罚。诈骗未遂的标准包括: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一、诈骗未遂的标准在于,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诈骗的行为。然而,由于某些非本人意愿的原因,并没有成功诈骗到钱财。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两种犯罪,不同的状态,由于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要在定罪量刑当中予以具体的体现,通常情况下,犯罪未遂的处罚力度肯定是比较轻微,当然了诈骗罪未遂也是需要处理的。
拓展延伸
诈骗未遂与招摇撞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诈骗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但由于被侵害人及时警觉而未得逞的情况。而招摇撞骗罪则是指以欺骗、蒙蔽等手段,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获取财物或者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实施手段。诈骗未遂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招摇撞骗罪则是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或者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在法律适用上,诈骗未遂属于犯罪未遂,招摇撞骗罪属于犯罪既遂。
虽然这两种行为都涉及欺骗和财物获取,但它们的犯罪目的和实施手段不同,因此受到的法律制裁也有所不同。
结语
诈骗未遂的标准在于已实施犯罪诈骗行为并达到一定的数额,同时具备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将受到法律制裁。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后者则是以欺骗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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