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废止依据为2002年4月4日发布,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