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农村土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2024-06-09 22:13:52 责编:小OO
文档


农村土地转让条件包括转让方需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村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或注销使用权也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农村土地转让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有: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可以进行相应对的转让,转让之后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并且颁发相关的证件,如果将要变更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申请并且换证。

结语

农村土地转让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转让条件包括转让方需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要求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发生变更或收回,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