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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书
2024-03-16 17:00:47 责编:小OO
文档


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申请书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0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工伤认定书。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对被告200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工伤认定书,原告先后两次提出了复议申请。200X年X月X日,省劳动厅予以维持原工伤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与客观事实脱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认定书中的当事人曹某是否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其发生事故伤害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则至关重要。即使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做扩大解释,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所有生产、办公区域,工作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职工本职工作及衍生的相关事务,也无法把曹某被撞伤在远离厂区的马路上视为工作场所;同样也无法把曹某工作时间去厂区外的小卖部购香烟视为与用人单位各项事务、本职工作及相关的事务。根据各方共同确认的事实,对曹某是否具备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要说没有争议,甚至连歧义也不可能存在,被告竟然照此认定工伤,令人匪夷所思。在复议过程中,被告辨称,原告安排曹某每天24小时值班,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辩称曹某外出是为了购买生活必需品,也于事实不符合。香烟是生活必需品吗?

(二)程序违法,未实施法定的调查核实。一是未核实工伤认定申请的正当性。申请人在前一次行政复议期间,书面说明了曹某2005年12月采用欺骗手段擅自以申请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被告并没有向申请人核实过。如果模糊了工伤申请的正当性,那么,该工伤认定受理、决定的正当性当然存疑,无法令申请人信服。二是未核实工伤构成的客观事实。曹某事故发生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事实是作出其是否符合工伤条件的重要依据,而这些事实有门的调查笔录、调解协议、曹某本人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案外证人的证言等多项证据能够证实、互相印证。被告却做出了一个不当的认定,是认识上的偏差,还是故意忽视对既有证据的采纳?

(三)被告违法认定导致的后果一是有错不纠,破坏了行政机关诚信的形象。行政机关的诚信,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应当使人民对产生信赖,对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纠正并勇于承担责任。被告对2005年12月作出的违法行政,玩文字游戏,回避了实体上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未送达为由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继而又没有理由的于2007年9月重新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行为,发现了问题不是去正面解决,反而又用另一个错误去掩盖前一个错误,是一种不严肃的行政态度。二是导向错误,增加了申请人诉讼成本,影响了申请人与劳动者的关系,有悖和谐社会的构建。曹某事故发生后,虽然申请人不认为是工伤,但仍然为其处理交通事故、生活补助等尽力提供帮助,直至其辞职离厂。在前次复议期间,申请人也表示愿意在依法厘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曹某尽人道主义帮助。无论是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还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申请人请求法律帮助的成本费用,完全可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但被告漠视申请人维律权威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不仅不积极化解争议,反而纵容劳动者侥幸期待不当得利,浪费国家行政成本,浪费申请人的企业运行成本,客观上扩大劳资争议,令申请人失望。综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依法审理、判决。此致XXXXXX区人民起诉人:XXXXX公司200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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