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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拆迁是不是要交财政
2024-03-16 16:12:3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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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性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企业性的搬迁收入,是指因地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向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拆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搬迁企业通常不是自愿的,搬迁补偿主要用于补偿搬迁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安置职工等费用。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1)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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