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违纪情况如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宣布考试开始前动手操作的;
3.考试信号结束后继续操作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
6.考试现场作弊,传递小抄
7.拒绝、阻碍考务人员执行考务的;
8.威胁考核人员及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9.伪造证件、由他人的;
10.考生抽签后,与他人对换签号的。
二、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