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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遭受合同诈骗的怎么取证
2024-03-16 16:30:19 责编:小OO
文档


需要取证如下材料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合同诈骗考虑因素

签订合同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细节都可能成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报案前的搜集固定证据,应全面考察各方面的因素:

1、诈骗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诈骗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骗取融资款或租赁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诈骗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也就是主动表现出来的。其主要表现为诈骗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从司法实践中看,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诈骗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诈骗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无履行行为,最能客观地反映诈骗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诈骗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4、诈骗人对取得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处置情况。

可以从诈骗人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会以合同诈骗罪论。

(3)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会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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