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包括:
1、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含两人互写对方姓名以达到目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弊(三人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参与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具体如下:
1、考试中交头接耳、旁窥他人试卷、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2、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机会;
3、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6、恶意顶撞监考教师,故意起哄,扰乱考场秩序;
7、有第“一”款中违纪行为,仍不听监考老师劝阻。
违纪处理的具体情况包括: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课程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手机、MP3等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