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最新年份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2024-03-15 18:31:01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及其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为了缓和对立情绪、发挥仲裁部门专业优势、缩短处理期限。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论结果如何,都可向起诉。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必须仲裁前置

劳动争议纠纷必须要仲裁前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如果要向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仲裁前置。

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审理,更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起诉,都应受理。因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2、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裁决;

3、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立有多重目的。首先,它旨在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其次,由于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能够发挥其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为审理提供准确的裁决依据。此外,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能够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何种处理结果,当事人都有权向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