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制度的侵犯行为构成本罪,包括持有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提供伪造信用卡。本罪的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追求非法利益。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
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认定和判断所依据的准则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收受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账户信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信用卡账户信息进行交易、提取现金、套现等行为。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标准包括对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相关法律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用于对信用卡管理罪的适用和裁判标准的解释和指导。根据这些解释,在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时,会参考相关的法律解释,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决。
结语
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收受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账户信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信用卡账户信息进行交易、提取现金、套现等行为。犯罪主体应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并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证据。相关法律解释为对信用卡管理罪的适用和裁判标准提供指导。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参考这些解释进行认定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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