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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4-03-11 17:56:33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和社会保障费用的项目、标准、管理和归属,以及征地补偿费用纠纷和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

(1) 根据市、县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得以确定。

(2)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金额是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的。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是怎样的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备案。

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一)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拓展延伸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方法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年产值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者平均年产值的40%~60%。具体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备案。因此,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制定。

结语

根据市、县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得以确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金额是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的。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备案。对于补偿标准争议和费用分配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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