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2024-03-12 18:03:32 责编:小OO
文档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及判缓刑条件简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特殊主体、故意行为、侵犯存贷款管理秩序和造成重大损失等。判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和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需执行附加刑。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分析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拓展延伸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事责任及法律后果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以虚构的方式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吸收客户资金却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入账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要素等。一旦定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被追究经济赔偿等法律后果。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事责任及法律后果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一种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和主观等要素。一旦定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受到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被追究经济赔偿等法律后果。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事责任及法律后果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