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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手法有哪些 ,可以起诉公务员为非法集资担保吗
2024-03-14 01:31:4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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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手法有哪些

1、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能源、高科技项目等为名,描绘、夸大项目发展前景,诱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2、以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为名非法集资。部分不法分子设立非融资担保企业或以投资咨询为名,虚构借款实体,隐瞒资金用途,以开展所谓担保业务、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此为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后高利放贷,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

3、假借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薄弱,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等自身生产经营,或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息,或关团网站携款潜逃。

4、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人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在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按行为人授意虚构投资项目,或假借管理创新为名,诱以高利,吸收公众资金,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这种手法在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

5、通过举办免费体检方式非法集资。行为人以向中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咨询、体检、理疗和健康讲座等为名,对中老年人培训灌输无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念,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6、假冒民营银行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发售原始股名义吸收存款。

7、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行为人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鼓吹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可以起诉公务员为非法集资担保吗

少数公务员不仅参与非法民间借贷,而且利用所处部门的权威,胡乱出席一些宴请及会议,给群众造成非法集资人与关系密切、资金投入不会有风险的印象,更有少数公务员直接参与介绍、担保资金给非法集资人员,以此获取利益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表示,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间,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间,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对这个案件的担保,我们在审理这个案件中间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他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不行。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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