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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宅基地能否流转
2024-03-14 00:34: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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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保户宅基地能否流转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五保户的宅基地也是可以流转的,但是流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只要户籍在该村,是该村村民,在该村生活,就有权利分得宅基地。

2、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分得的宅基地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主要是有使用权。

3、如果发生继承,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宅基地不是村民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一般会分配给直系血缘关系且在本村生活的近亲属。

4、因为是五保户,所以在去世后,宅基地一般由村里收回并重新分配。

5、但是如果某个人与五保户签署了赡养协议,那么可以宅基地应分配给其个人使用。

6、宅基地不能买卖,所有权是国家的,所以您说的所有买卖协议原则上都不成立。但在农村,这种形式非常普遍,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很不好解决。

7、农村问题多数是由农村宗族和村委会协调解决。

二、宅基地退还手续怎么办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等);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当地镇(事处)审查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现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国土资源所(分局)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国土资源局审批。

(四)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市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上文规定只有在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可以申请宅基地,并没有规定自愿退出的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申请手续有哪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4、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6、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审核。

7、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

(6)审批。

县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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