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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2024-03-25 20:21: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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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范围

(一)法律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二)民事诉讼范围的历史

1、外国民诉法关于上诉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和原审裁判范围的。即上诉审既审理原审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同时全面审理原审判决、裁定

2、确定的事实是否有真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上诉审范围的规定也参照了苏俄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另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仅限于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较多。

3、如美国上诉审理上诉案件,仅限于对下级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案件的事实部分是以地区作为终审,上诉一般不予审理。这种二审只作法律审而不作事实审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无法在上诉审中得到纠正。我国从民诉法(试行)到新民诉法的变化是一个转折。

二、民事二审范围的确定

1、对上诉请求我们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即除了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之外,还包括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答辩中提出的请求。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一般不得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即二审中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等情况。这是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否则,将会陷入两难困境。因为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作终审,就将使当事人失去上诉权。

若允许当事人再上诉的,该案就成为三审终审了。除非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能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即二审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才可将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审理。此外,都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向一审另行起诉。另外,在二审程序中应该注意把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事实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区别开来。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新的证据,并未提出新的实体主张,只是对原来的诉讼请求加以巩固、维护,人民理应准许。

3、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可以超出一审裁判的范围。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是人民作出裁判的基础,即一审应对当事人的各项请求作出明确具体的判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未对全部请求给予裁判,使当事人的请求处于未置可否状态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当事人在上诉中对这一部分未经裁判的请求再向二审提出,请求给予解决应该是合法的。二审在对待这类诉讼请求时,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若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将案件发回原审重审。

三、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1、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2、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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