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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程序是否相同
2024-03-25 19:48: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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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在审理程序、诉讼主体、审查对象、审理方式、裁判方式、审理期限和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异。第一审程序基于原告起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上诉权,审查一审裁判合法性。第一审有资格,第二审没有;一审实行开庭审理,二审可采用书面审理;一审判决多种形式,二审限于维持或改判;二审期限比一审少一个月。两者性质分别为审查合法性和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作为两个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结语

第一审程序是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方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除审级不同外,两者还存在许多差异。第二审程序基于上诉权行使,而第一审程序基于起诉权行使。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固定,而二审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固定。一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二审除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外,还审查一审裁判的正确性。一审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而二审除开庭审理外,还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一审判决可以有多种裁判方式,而二审判决仅限于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少一个月。两者在性质上也存在区别,一审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二审审查一审裁判合法性并解决特定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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