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有:
1、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申请查封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所有权证明;
5、经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担保书一份;
6、担保财产价值与申请查封价值相当的证明材料一份;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