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人民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