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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2024-03-22 06:53:3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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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起诉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1)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2)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3)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4)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5)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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