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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保全?
2024-03-22 06:59:1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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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称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二)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对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仲裁法》中所说的发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般经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

(三)人民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四)如人民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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