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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戴头盔罚50还是200
2024-03-22 05:02: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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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一般第一次没带头盔,交警会处于警告,再犯就会进行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明确骑乘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200元。
2021深圳电动车违章处罚标准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6、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一百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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