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买卖违约责任的判决是:(一)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损害赔偿,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三)继续履行,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