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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减轻诈骗犯家属的还款责任?
2024-03-29 04:50:12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我国法律,骗犯家属无力退赃不会加重处罚,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将根据犯罪情节和手段等因素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刑罚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可以判处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核准后,即使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骗犯家属无力退赃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对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判刑,会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等的情节量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拓展延伸

减轻诈骗犯家属经济负担的合理方案

减轻诈骗犯家属经济负担的合理方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建立一个公正的评估机制,对诈骗犯的家属进行财务状况调查,确保只有真正负担能力有限的家属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或机构,用于提供临时援助给这些家属,帮助他们渡过经济困难时期。此外,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家属的还款责任范围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诈骗犯家属的理解和同情,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可以有效减轻诈骗犯家属的经济负担,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帮助与支持。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判刑,将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针对减轻诈骗犯家属经济负担的合理方案,可以通过公正的评估机制、设立专门基金或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等措施来实现。这些综合措施可以有效减轻诈骗犯家属的经济负担,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帮助与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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