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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就可以告他诈骗吗?
2024-03-29 05:05:5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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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

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会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债务人死亡起诉继承人的案由是什么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人,根据民诉法规定,案由应当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人是有权起诉的。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起诉索要债务,有两种选择,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在世,直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因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证明属于夫妻管辖就行;或者起诉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但必须证明债务人有遗产。

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财产关系诉讼

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因财产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判定是终结诉讼还是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继承人表明愿意承受原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依继承人、被告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继承人、被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有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诉讼依原告、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三、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死亡如何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死亡后,如果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如果没有继承的,以债务人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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