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采取高消费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某人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00元、违约金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发出高消费令,促使杨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成都市某区人民
申请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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