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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突然被辞退,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2024-06-23 17:37:10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无缘无故辞退员工违法,员工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员工被违法辞退可通过两种方式维权:接受辞退事实并索赔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主张索赔项目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违法辞退赔偿金等。

法律分析

一、公司无缘无故辞退员工犯法吗

1、违法。单位无故辞退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员工被违法辞退如何维权

第一种方式:接受被公司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接受被公司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向公司索赔。此种方案比较适合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或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取较多的经济补偿金,在向公司索赔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索赔项目: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争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4)违法辞退的要求补偿2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5)如果没签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追讨二倍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种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此种方案适合于工作时间较短,薪金较高的员工,因为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较低,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的工资额远高于经济补偿金数额。选择此种方案要注意员工在被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此方案,在向公司索赔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索赔项目:

(1)公司违法辞退的情况下,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公司违法辞退的情况下,按照原工资标准补发自辞退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员工被公司无缘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员工维权的方式可以选择接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司索赔,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主张索赔项目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金等。维权时需注意员工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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