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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诈骗罪被判缓刑?
2024-06-23 19:13:1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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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能否缓刑,判决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悔改表现好,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诈骗数额不达到较大标准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行为需查明真实意图。特定情节下可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诈骗近亲属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必要时应酌情从宽处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有根本区别。

法律分析

一、犯了诈骗罪能否缓刑

诈骗罪可以判处缓刑,但是,必须是要满足规定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判决缓刑的条件是: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范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上述犯罪结合其它情节,可积极争取判处缓刑。

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诈骗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刑法对本罪的构罪条件以数额较大为唯标准,因此,不论诈骗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严重,只要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另外,刑法已经取消了惯骗罪,因此,不能再对虽有多次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对于以代人购物为名,取走货款,未买到物品,又擅自挪用该货款,且拖欠不还的行为,应当查明其真实目的,正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判明其确是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暂时挪用后仍打算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特定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诈骗解释》第4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

结语

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诈骗罪是否能够缓刑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此外,《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诈骗罪的具体刑罚做出了规定。对于诈骗数额较小且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同时,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需要考虑数额大小、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特定情节等因素。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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