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或者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组织者。
一、共同犯罪的主犯有哪些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二、寻衅滋事会全部抓完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会全部抓完。因为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都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涉及的人员较多,所以法律上一般不只是处罚组织者以及积极参与者。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并不构成犯罪的,则只需要负行政责任就可,即受行政处罚。
三、2人寻衅滋事主犯应该如何判
两人寻衅滋事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按照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未遂和既遂、刑事责任年龄等量刑情节确定判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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