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管辖,即使该案经过第二审人民审理,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该案的执行仍由原来的第一审人民管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人民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管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执行的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管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执行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民事执行案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民管辖,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如果当事人分别由两个以上人民申请执行,则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管辖。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如果发现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确有异议,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而必须再次移送的,则报请上级人民决定。民事执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上级人民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人民管辖的执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交下级人民执行。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