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必须要有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决定书自始不合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交管部门以此为由对个人或企业进行了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罚单也就是交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必须要有公章的,否则决定书自始不合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也不需要到银行去缴纳罚款,如果交管部门以此为由对你进行了处罚,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拓展延伸
能否要求交警收回罚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要求交警收回罚单,交警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然而,交警部门是否能够收回罚单,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来决定。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实证明罚单存在错误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交警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退还罚单。否则,交警部门在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要求交警收回罚单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交警部门在复核后,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同时,交警部门也应当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罚单是交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要有公章才能生效。否则,决定书将自始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交管部门以此为由对你进行了处罚,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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