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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办户口簿?
2024-06-19 04:54:2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1、补办户口本,需由户主向当地派出所来户籍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如果是户主,由户主本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

2、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两上表,即《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一自下户口本丢失的原因,再对一下信息及对比一下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后就可以补办。

3、如果不是户主,带上身份证,还要带上户主的身份证,还有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村的证明;

4、有的地方需要写一个户口本丢失申请,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如果手续全当场就能打出来;

5、先向所在派出所户籍室打电话咨询一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然后直接去派出所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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