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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对方隐瞒的财产
2024-06-19 04:58:5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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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隐瞒信息或否认购房情况,这些行为可能会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障碍。如果我们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想查到对方的房产信息会比较困难。但通过一些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例如对方账户上有购房资金的支付记录、固定的生活费用等。如果单位或个人不愿意配合,我们可以申请查询或调查。房产信息和具体门牌号可以通过计算机查询,最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有些人可能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另购房产,但并未告知配偶,或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意隐瞒信息,或者在事后否认购房情况,这种行为会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通过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查。一般对于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凭身份证就可以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情况,而这种权利可能在其他城市很少能遇到,其他城市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非个人。因此,调查对方的房产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强行进行调查,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不动产交易和登记行为。如果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了解对方房产的具体信息,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如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等途径进行查询。

总之,调查对方的房产是不合法的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在实践中,有些人可能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另购房产,但并未告知配偶,或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意隐瞒信息,或者在事后否认购房情况,这种行为会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障碍。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或许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查。一般对于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凭身份证就可以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情况,而这种权利可能在其他城市很少能遇到,其他城市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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