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开发商出售两房是否涉及诈骗罪的问题,并阐述了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的基本结构。在“一房两卖”中,开发商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人收取购房款,事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购房人,极易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要认定“一房两卖”行为人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出卖人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买受人有错误认识,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如果出卖人没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或者买受人的错误认识不
法律分析
开发商出售两房是否涉及诈骗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出卖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人收取购房款,事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购房人,极易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称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在“一房两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的欺骗——对方(被骗方)有错误的理解——对方基于错误的理解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处分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要认定“一房两卖”行为人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出卖人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买受人有错误认识,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形式。出卖人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2。出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3。出卖人实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
4。出卖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转让义务,逃避并拒绝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多次抵押或者变卖房屋,以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
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
以下“一房二卖”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转让给一人,并承担违约责任或将房款退还他人;
2。出卖人虽未向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但实际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不影响买受人的实际使用;3。这叫卖房,但实际上是卖房还债。
当开发商把两套房子逐一卖掉,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想保护他们的权益时,他就可以来了律师网请律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账号、账户名称收付资金,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出卖一房两卖房屋构成诈骗罪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出卖一房两卖房屋”并不属于金融诈骗活动的范畴,而是一种民事纠纷。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出卖一房两卖房屋”不构成金融诈骗罪,而可能涉及其他民事纠纷,例如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开发商出售两房是否涉及诈骗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是否涉及诈骗罪,出卖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人收取购房款,事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购房人,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称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在“一房两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的欺骗——对方(被骗方)有错误的理解——对方基于错误的理解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处分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要认定“一房两卖”行为人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出卖人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买受人有错误认识,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如果出卖人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2. 出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3. 出卖人实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4. 出卖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转让义务,逃避并拒绝退还购房款的;5. 出卖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多次抵押或者变卖房屋,以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则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出卖人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转让给一人,并承担违约责任或将房款退还他人;或者出卖人虽未向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但实际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不影响买受人的实际使用;或者这叫卖房,但实际上是卖房还债,则不属于犯罪,而是民事纠纷。
如果开发商出售两房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想保护他们的权益时,可以来了律师网请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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