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其他购房人无权主张权利。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再卖给他人属严重违约,购房者可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结语
购房人已办理过户手续,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其他购房人无权主张权利。如购房人与出卖人勾结办理过户,其他购房人可要求无效并返还房屋。未办过户的购房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出卖人再次出售房屋属严重违约,购房者可起诉要求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购房者选择该房屋前已付出财力和精力,若无法购买将面临市场风险。购房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条件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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