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是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放大资本功能。改革可分为初步探索、制度创新和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是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拓展延伸
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与挑战
国有企业改革是指对国家拥有的企业进行改革和优化的过程。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诸多现状与挑战。首先,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提高竞争力。其次,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复杂,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产权划分、权益保护等问题。此外,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解决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社会问题。同时,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也给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了挑战,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竞争。因此,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推动国有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整体竞争力和效益。
结语
国有企业改革是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旨在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放大资本功能。改革经历初步探索、制度创新和纵深推进三个阶段。然而,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产权关系复杂等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等因素,制定合理方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整体竞争力和效益。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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