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离婚后能否仅方给子女改姓?
2024-06-18 05:45:28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后孩子改姓的主旨是: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但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法律程序办理。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无论孩子的姓氏如何变化,父母都应承担抚养费用。孩子姓名的变更需经过父母协商,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1.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2.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

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男方常常以此为要挟,不许孩子改姓,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

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上面说到,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但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协商一致。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对方同意是无效的,对方有权利起诉变更。此外,离婚后,无论孩子姓什么,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父亲不给抚养费,母亲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来要求支付。办理离婚后孩子改姓的手续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并提供书面同意证明,同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必须要求双方签字后才能办理更名手续,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办理。否则,违法办理者和户籍办理机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