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计吓走小偷将其遗弃的赃物占为己有,行为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中的不当得利。赵某某没有采取秘密窃取行为,只是捡拾李某已盗取的物品,不能认定为犯罪。赵某某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所占有的财物不是他代为保管的或他人遗忘的,而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所盗的赃物。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他通过第三人的盗窃行为取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法律分析
一、用计吓走小偷将其遗弃的赃物占为己有
赵某某深夜晚归。在小区后门处发现盗贼李某将偷得的电脑等物品已搬出了围墙外。赵某某决定假称抓贼而吓跑李某后,将其已偷得的东西占为已有。于是,赵某某假装治安人员大喊捉贼,李某闻声后立即逃跑,赵某某上前将李某丢下的价值5万多元的物品捡起,拿回家中。
二、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本文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中的不当得利。
1、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显然,本案中赵某某并没有采取具体的秘密窃取行为,他只是将李某已经盗取的物品捡起而后占有的。捡拾赃物归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2、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一种化“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就有特定性,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即侵占的财物不是行为人通过非法行为而使得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而是预先合法地取得。本案中,电脑等物品既不是赵某某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失主遗忘的财物,而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所盗的赃物;赵某某的行为,没有化“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前提,缺乏拒不交还的基础。因此,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3、赵某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范畴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成立的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从本案来讲,赵某某取得了财产利益,而小区失主造成了财物的损失,赵某某取得的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赵某某的受益是基于第三人即李某的盗窃行为,且赵某某取得小区失主的财物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结语
综上所述,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中的不当得利。他并未实施秘密窃取行为,而是通过吓唬小偷后占为己有。因此,无法认定他犯有盗窃罪或侵占罪。赵某某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不当得利,即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导致他人受损。赵某某的行为与李某盗窃行为的因果关系明显,且他取得的财物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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