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诉讼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而规定不同的期限。具体而言,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诉讼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而规定不同的期限。具体而言,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四)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作伪卡的来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同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欺诈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则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增强信用意识,避免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诉讼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而规定不同的期限。具体而言,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此外,信用卡诈骗的表现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进行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 第二十条 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 第二十条 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 第十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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