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但孩子满18周岁以后,自己愿意,可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孩子是判给了你,那么你有权利要求孩子改姓,如果生父不同意是可以通过社区居委去协商的。不过改姓需要一些理由,看你的理由充不充份。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机关应予以恢复。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当公民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使用原来的姓名时,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但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地、无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1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则不受这个。根据这些规定,改名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做变更登记。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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