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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裁定终结执行还能执行吗?
2024-06-18 04:28: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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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裁定终结执行,说明案件已经执行终结,当然就不能再申请执行了。

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扩展资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至第

(六)项目,依次分析如下

(1)申请撤销。遵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当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予以审查,同意撤销申请的,表明丧失本次执行依据,应以“终结执行”结案。当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如同原告撤诉再次起诉,只要在执行时效内,仍应受理。

除非是申请人有明确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否则,终结执行后债权人并不必然丧失强制执行权。

(2)文书撤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表明本案申请人相应法律地位之丧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执行依据,也谈不上强制执行权。

(3)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没有执行的可能,全案终结。

(4)专属债权人死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具有严格的专属性,不可继承或转移,权利人死亡,标志着权利主体的消失,没有执行的意义,全案终结。

(5)公民丧失清偿能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从人道主义出发,权利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无可厚非。

(6)其他情形。法律仅明确规定一种情形,即《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破产,表明债权消灭,没有执行的基础,全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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