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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跟销售假药罪有什么不同?
2024-06-18 04:41: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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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罪和销售假药罪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罪名,而在处罚上面也是会有所不同,但这两种罪名相比较,销售假药罪要比诈骗罪的《刑法》更重一些,对于诈骗罪的最高判刑为无期徒刑,而对于销售假药罪最高判刑为死刑。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1、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此情况,应按照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4、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行为,一方面是侵犯了国家对相关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另一方面可能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或者人体的损害情况,具体的量刑是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犯罪事实后果,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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