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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父的遗产分配问题
2024-06-18 07:01: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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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与兰姨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陈伯于2008年5月8日去世,兰姨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二人共留下三套房产,分别为某小区403房、501房、502房,共计144.68平方米,陈伯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继承人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兰姨去世后,大儿子陈某军起诉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称陈伯与兰姨晚年随其一起生活,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故请求多分财产。二儿子陈某勇、三女儿陈某燕则表示陈某军陈述不是事实。而四女儿陈某妮则同意陈某军的诉讼请求,并表示父母晚年是和陈某军一起生活,陈某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另陈某军提交了兰姨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经常照顾兰姨,且兰姨也曾书面表示陈某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认为,陈某军提供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与被继承人兰姨生前的意思表示、陈某妮的陈述内容能相互认证,予以采信,故认定陈某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在分割房屋遗产时,考虑陈某军已长期居住上述502房,该房屋面积较大,故由陈某军继承所有501房的12与403房的面积、价值相当,可由陈某勇、陈某燕共同继承501房,各占12产权份额,陈某妮继承403房。(当事人均为化名)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她生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生前一直跟三儿子共同生活,而四儿子因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时间未曾看望过李老太。现李老太去世,其三儿子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多分财产。李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她的五个子女在法律关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承担上,李老太的三儿子与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儿子对老太的情况鲜有问及,所以在遗产继承上应该有所区别。最终判决,三儿子继承25的股权份额,四儿子继承15的股权份额,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权份额。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案例1原告陈某军主张其对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母亲共同生活,且保姆的证言、母亲生前的书面意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依法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判决时也进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虑。在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分别如下: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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