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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集体户口子女长沙落户
2024-06-17 15:20:44 责编:小OO
文档


出生登记的主旨是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婴儿出生登记的对象、落户原则以及申报所需凭证材料。对于未满3周岁、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可以自愿选择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根据特殊情况由其他亲属或收养人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申报出生登记时,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办理地点为长沙市。

法律分析

一、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长沙市

咨询电话:9

相关链接

结语

出生登记是确保婴儿合法身份和权益的重要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需要进行登记。对于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将根据父母的户口情况进行登记。而对于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或高等院校学生的婴儿,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于收养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出生登记需要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如果是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还需要提供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护照等文件。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长沙市。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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